創辦人股權與歸屬
創辦人股權與歸屬
Section titled “創辦人股權與歸屬”創辦人股權分配常被當成一次性談判:坐下來、談一個比例、寫進文件、結束。這個做法的錯誤不在比例算錯,而在時點錯了——分配發生在資訊最少的那一天,執行卻發生在往後四年。本課把它拆成兩個問題:比例依什麼決定,以及比例如何隨實際投入被賺到;並用 歸屬 把兩者接起來。
核心問題是:在沒有人知道誰會留下、誰會做出關鍵貢獻的時點,如何決定創辦人之間的股權比例,並用什麼機制讓這個比例在四年後仍然對應事實?
先建立語言,全文一致使用。**授予(grant)**是公司把一份股權或選擇權配給某人。**歸屬(vesting)**是這份股權依時間或條件逐步轉為不會因離開而被收回。**行使(exercise)**是選擇權持有人在期限內以行使價付款換成股份。**持有股份(holding shares)**是名冊上真正記載股數、可行使表決與分配權的狀態。這是四個不同事件,可能相隔數年,也可能其中幾個永遠不發生;混為一談是創辦人文件最常見的結構錯誤。
還要分辨歸屬期間(vesting period)、懸崖(cliff)與歸屬頻率(vesting frequency):歸屬期間是賺到全部股權所需的總時間;懸崖是在此之前離開則歸屬為零的最短期間;歸屬頻率是懸崖之後每隔多久累積一次。缺一個參數,計算就會出現多種合理答案,而多種合理答案在分手當天等於沒有答案。
學完的判準有三項:能對任一離職月份算出已歸屬與未歸屬股數並驗算兩者相加等於原授予數;能寫出 good leaver 與 bad leaver 的可判定定義;能說明未歸屬股份回到公司後 股權表 每一列的百分比如何變動。
分配應該追蹤貢獻與前瞻承諾,而不是過去的點子
Section titled “分配應該追蹤貢獻與前瞻承諾,而不是過去的點子”最常見的分配依據是「誰想到這個點子」。它失效的理由不是點子沒有價值,而是點子不是稀缺投入:同一個市場觀察通常同時出現在許多人腦中,而把觀察變成有人付費的產品需要數年持續執行。這是作者的 inference,但它有一個可檢驗的推論——如果點子真是稀缺的,說出來就會直接造成損失;實務上創業者向客戶、應徵者與投資人大量描述自己的點子,行為本身顯示他們並不相信這一點。
更可靠的依據有兩類。可觀察的既有投入:已投入的全職月數、放棄的既有收入、帶入的可估價且可移轉資產(已完成的程式碼、已簽署的客戶合約、已核准的專利)。這一類能寫成數字,因此可被質疑也可被驗證。前瞻承諾:未來承諾投入的時間、承擔的職能、接受的薪資折讓。前瞻承諾的份量遠大於既有投入,因為公司價值幾乎全部在未來產生。
由此得到一個直接結論:分配既然主要對應前瞻承諾,而前瞻承諾在簽署當天完全未被履行,股權就不該在簽署當天無條件交付。歸屬不是對創辦人的不信任,它是把前瞻承諾轉成可執行條款的機制。
三種分割方法與各自的失效點
Section titled “三種分割方法與各自的失效點”平均分割是最常見的預設。它的失效模式是把「無法區分」誤當成「相等」:當投入明顯不同時,平均分割讓投入多的人長期補貼投入少的人,而補貼沒有終點。但平均分割在特定條件下確實是正確答案,這一點必須公平陳述——當四項條件同時成立時,它優於任何加權:所有創辦人在同一時點全職投入、拿同樣接近零的薪資、承擔對成敗同樣關鍵的職能、且沒有人帶入可估價的既有資產。此時任何加權都是用假精確度處理真無知,而談判成本與關係損害會超過加權帶來的準確度。
貢獻加權分割用可量化因子計算比例,常見因子是全職月數、放棄薪資、帶入資產與角色風險。優點是每個數字都可被質疑與更新;失效模式是權重本身沒有客觀依據,因此常變成「先決定答案、再反推權重」。防止方法是先寫下權重與計算方式、再代入數字,並把計算過程留存為文件附件。
**「先各拿三分之一,之後再談」**是第三種,也是最危險的一種,本課在下一節單獨處理。
為什麼創辦人比員工更需要歸屬
Section titled “為什麼創辦人比員工更需要歸屬”普遍的誤解是歸屬屬於員工制度。實際上創辦人的風險敞口更大,理由是三項結構差異。第一,創辦人持股佔比遠高於任何員工,同樣的離職事件造成的股權表扭曲大一個數量級。第二,創辦人在第一天就取得股份,員工通常取得的是需要行使的選擇權;股份一旦發出,收回需要契約上的買回權,沒有寫就沒有。第三,股權與控制權 中的表決與同意權多半綁在創辦人持股上,離職者若保留大量表決權,後續治理無法運作。
授予、歸屬、行使、持有是四個事件
Section titled “授予、歸屬、行使、持有是四個事件”用創辦人與早期員工對照最清楚。創辦人在第 0 個月被授予630 股,這些股份當天登記在名冊上,因此他當天就持有股份、可以表決與分配股利;但它們同時受歸屬條款約束,離職時未歸屬部分公司有權買回。創辦人的順序是「授予=持有 → 歸屬」,中間沒有行使這個事件。
早期員工在第 0 個月被授予一份 60 股的選擇權,它在名冊上不是股份,他不能表決也不能領股利。第 24 個月時其中 30 股歸屬,他仍不是股東;必須在文件規定的期限內以行使價付款行使,才真正持有股份。順序是「授予 → 歸屬 → 行使 → 持有」,四個事件可能落在不同年份;行使需要現金,離職後的行使窗口若只有 90 天,很多人實際上無法行使。這個差異在 股權表與員工股權 中展開。
以上是機制說明。這四個事件在會計上何時認列屬財務報導問題,IFRS 2 要求以股份為基礎的給付交易必須在財務報表中認列;各事件在稅務上的認定時點完全依 jurisdiction 而定,本課不作任何主張。
good leaver、bad leaver 與買回權
Section titled “good leaver、bad leaver 與買回權”離職條款要回答四個問題,缺一個就會產生爭議。
第一,離職者屬於哪一類。 good leaver 的典型定義涵蓋健康、家庭、公司無故終止與雙方合意離開;bad leaver 涵蓋重大違約、違反競業或保密、故意損害公司、以重大過失為由終止。定義必須寫成可判定的事實條件,例如「經董事會依文件程序認定的重大違約」,而不是「表現不佳」——後者由誰認定、依什麼標準認定,在分手當天必然成為爭點。
第二,未歸屬部分如何處理。 兩類離職者的未歸屬股份通常都回到公司,差別只在價格;多數設計以取得成本(原始認購價)買回,因為這部分本來就還沒被賺到。
第三,已歸屬部分如何處理。 這是兩類離職者的真正分界。good leaver 通常保留已歸屬股份;bad leaver 的已歸屬部分公司可能有權買回,而買回價格是設計核心:以取得成本買回等同沒收,威懾力強但在部分法域可能被認定為懲罰性而難以執行;以公允價值買回對離職者公平,但公司必須有現金,早期公司通常沒有。折衷做法是分級——輕度違約以公允價值買回,重大違約取成本與公允價值之較低者——並寫明估值方法與付款期限。
第四,買回權有沒有期限。 沒有行使期限的買回權會在盡職調查中被視為股權表上的未決事項。常見設計是離職後六個月內須以書面通知行使,逾期失效。
加速條款:單觸發與雙觸發
Section titled “加速條款:單觸發與雙觸發”**加速(acceleration)**是在特定事件發生時提前完成部分或全部歸屬。**單觸發(single-trigger)**指控制權變更(change of control)本身即造成加速;雙觸發(double-trigger)指控制權變更且該人在其後一段期間內被無故終止或實質降職,兩個條件都成立才加速。
收購方在意的原因很直接:收購價格買的是團隊未來的執行,不只是既有資產。若全體創辦人適用單觸發,交割當天股權全部歸屬、留任誘因歸零,收購方必須另編留任獎金,而這筆成本會從收購價中扣除。因此單觸發往往不是替創辦人爭取到價值,而是把價值從收購價移到加速條款上,總額不變甚至因摩擦而減少。雙觸發處理的是相反的擔憂:創辦人不希望收購方在交割後立即解僱自己以沒收未歸屬股權;雙觸發讓解僱自動觸發加速,解僱因此不再是取得股權的手段。常見組合是雙觸發為主、單觸發只適用一小部分(例如 25%),這是慣例而非規則,效力依 jurisdiction 與契約而不同。
**殭屍股權(zombie equity)**指一位早已離開、不再投入任何時間的人永久持有大量股權。用本課數字說明:兩位創辦人各持 630 股、無歸屬條款,其中一位在第 3 個月離開,他仍永久持有全公司 50%。留下的人往後四年的每一分工作,有一半的價值歸給一位不在場的人。
後續投資人幾乎一定會要求處理,理由不是道德判斷,而是三項可計算的風險:留下的創辦人誘因被腰斬,而投資人買的正是這個誘因;離職者的表決權可能在保留事項上形成僵局,而他不承擔任何營運後果;未來用股權招募替補人才的稀釋只能由在場者承擔。處理方式通常是要求離職者同意回溯適用歸屬、以協商價格買回、或在新一輪中接受不成比例的稀釋——三種都需要他同意,而此時他的談判地位最強,成本因此最高。這就是「在沒有衝突時設計衝突程序」成本最低的具體理由;創辦人權利對齊案例 記錄了一個事先完成設計的版本。
失敗替代方案
Section titled “失敗替代方案”Failed alternative 是「先各拿三分之一,之後再談」。
它在第一天看起來合理,有三個不應被輕視的真實理由:三人此刻確實無法區分彼此的未來貢獻,平分看似最誠實;起草歸屬與離職條款需要專業費用,而公司沒有收入;在還沒有任何成果時討論「誰離開了怎麼辦」被普遍認為傷害信任。
它失效在一個明確的假設上:這個方案假設「之後」還存在一次三方都有誘因參與的談判。這個假設在需要用到它的那一刻必然破裂。需要調整股權的情境,定義上就是其中一方投入減少的情境;而投入減少的那一方,正是唯一會因調整而受損的人。既然沒有事先約定的機制,任何調整都需要他同意,而他沒有同意的理由。方案在不需要它的時候運作良好、在需要它的時候必然失效——這是條款設計中最危險的一類。
預警訊號有三個,都出現得很早:有人開始說「這個之後再喬」;有人的實際工時與口頭承諾持續不符但無人記錄;公司已有可辨識的價值(第一個付費客戶、第一份投資意向)卻仍未簽署任何股權文件。第三個最關鍵,因為重新談判的難度會隨價值同步上升。
以下全部使用本教材的共用數字:「星閱科技」兩位創辦人甲、乙,各持 630 股,合計 1,260 股。歸屬條款為:歸屬期間 48 個月、懸崖 12 個月、其後按月歸屬。所有數字為教學 example。
設 G = 630 股(授予數)、T = 48 月(歸屬期間)、C = 12 月(懸崖)、m 為服務月數。按月線性歸屬的已歸屬股數為:
- 當
m < C時,已歸屬V = 0 股。 - 當
m ≥ C時,已歸屬V = G × m ÷ T。
單位檢查:股 × 月 ÷ 月 = 股,月與月相消,結果為股,正確。每月歸屬增量為 630 股 ÷ 48 月 = 13.125 股/月,這個數字不是整數,因此捨入規則必須在文件中定義。
第 10 個月離開。 m = 10 < C = 12,未跨過懸崖,已歸屬 V = 0 股,未歸屬 630 − 0 = 630 股。交叉檢查:0 + 630 = 630 股,等於原授予數。全部 630 股依文件回到公司。
第 18 個月離開。 m = 18 ≥ 12,已歸屬 V = 630 × 18 ÷ 48 = 11,340 ÷ 48 = 236.25 股。這裡出現本課最重要的實務問題:236.25 股不是可以登記的股數。文件必須事先定義捨入規則,計算者不能當場選。三種常見規則的結果不同:
| 捨入規則 | 已歸屬 | 未歸屬 | 相加驗算 |
|---|---|---|---|
| 無條件捨去 | 236 股 | 394 股 | 630 股 |
| 四捨五入 | 236 股 | 394 股 | 630 股 |
| 無條件進位 | 237 股 | 393 股 | 630 股 |
三種規則的最大差距是 1 股。以方案一的 1,800 股計,1 股約為 1 ÷ 1,800 = 0.056% 的公司,金額上以每股 10,000 元計為 10,000 元。差距很小,但爭議成本與金額無關:兩位讀者從同一份文件得到不同數字,就足以讓交割停擺。
還有第二層捨入問題常被忽略:捨入是對累計數做一次,還是每月做一次。若每月捨去,懸崖當日先歸屬 630 × 12 ÷ 48 = 157.5 → 157 股,其後每月 13.125 → 13 股,第 13 至 18 月共 6 個月得 6 × 13 = 78 股,合計 157 + 78 = 235 股。這與對累計數捨去得到的 236 股相差 1 股。兩種都合理,但文件只能選一種。本課其餘計算採用「對累計數無條件捨去、捨入僅執行一次」,並在下方表格中一致使用。
第 30 個月離開。 V = 630 × 30 ÷ 48 = 18,900 ÷ 48 = 393.75 → 393 股(無條件捨去),未歸屬 630 − 393 = 237 股。交叉檢查:393 + 237 = 630 股。已歸屬比例 393 ÷ 630 = 62.38%,與 30 ÷ 48 = 62.5% 因捨去而略低,差異 0.12 個百分點,符合預期方向。
第 48 個月。 V = 630 × 48 ÷ 48 = 630 股,未歸屬 0 股。交叉檢查:630 + 0 = 630 股。滿期後不再有捨入問題,這是線性歸屬的一項優點。
未歸屬股份回到公司後的股權表
Section titled “未歸屬股份回到公司後的股權表”方案一的完整股權表是 1,800 股:甲 630 股、乙 630 股、選擇權池 180 股、投資人 A 360 股,對應 35%、35%、10%、20%,合計 100%。
現在假設乙在第 18 個月離開,已歸屬 236 股、未歸屬 394 股。未歸屬股份的去向有兩種常見寫法,結果不同,文件必須指定哪一種。
寫法甲:394 股由公司買回並註銷。 總股數變成 1,800 − 394 = 1,406 股。
| 持有人 | 股數 | 百分比 |
|---|---|---|
| 甲 | 630 | 44.81% |
| 乙(已離職) | 236 | 16.79% |
| 選擇權池 | 180 | 12.80% |
| 投資人 A | 360 | 25.60% |
| 合計 | 1,406 | 100.00% |
驗算每一列:630 ÷ 1,406 = 44.81%、236 ÷ 1,406 = 16.79%、180 ÷ 1,406 = 12.80%、360 ÷ 1,406 = 25.60%;相加 44.81 + 16.79 + 12.80 + 25.60 = 100.00%。股數相加 630 + 236 + 180 + 360 = 1,406 股,與總數一致。
注意這裡有一個違反直覺的結果:註銷讓投資人 A 的持股從 20% 上升到 25.60%,選擇權池從 10% 上升到 12.80%。投資人並沒有再投入任何資金,比例卻上升了——這是註銷的必然效果,也是投資人通常偏好註銷的原因之一。相對地,這也表示公司失去了用這 394 股招募替補人選的空間。
寫法乙:394 股轉入選擇權池。 總股數維持 1,800 股,池變成 180 + 394 = 574 股。
| 持有人 | 股數 | 百分比 |
|---|---|---|
| 甲 | 630 | 35.00% |
| 乙(已離職) | 236 | 13.11% |
| 選擇權池 | 574 | 31.89% |
| 投資人 A | 360 | 20.00% |
| 合計 | 1,800 | 100.00% |
驗算:630 ÷ 1,800 = 35.00%、236 ÷ 1,800 = 13.11%、574 ÷ 1,800 = 31.89%、360 ÷ 1,800 = 20.00%;相加 35.00 + 13.11 + 31.89 + 20.00 = 100.00%。股數 630 + 236 + 574 + 360 = 1,800 股。
兩種寫法的差別可以一句話說清楚:註銷把離職者的未歸屬股權按比例還給所有現有股東;轉入池則把它保留給尚未加入的人。 甲在寫法甲下持股 44.81%、在寫法乙下持股 35.00%,差距 9.81 個百分點,遠大於前面捨入規則造成的 0.056%。這說明條款設計的影響力遠高於計算精度,而多數團隊把注意力放反了。實際招募替補人選時,寫法甲的公司仍必須增發新股,屆時所有人一起被稀釋;稀釋 的計算在 估值與稀釋 中完整展開。
想自己重算這些表格,請完成 股權表與稀釋練習;它會要求你對每一列列出股數欄並驗算合計。
「歸屬是給員工的,創辦人不需要。」 方向正好相反。創辦人持股比例大、當天就取得股份、表決權又多綁在創辦人身上,缺少歸屬造成的損害比員工大一個數量級。真正的例外極少:只有在關鍵工作已全部完成、不再需要任何前瞻投入時歸屬才無用,而符合這個描述的實體通常不是新創公司。
「已歸屬就等於我拿到股份了。」 對選擇權持有人是錯的。歸屬後仍需在期限內以行使價付款完成行使才成為股份;離職後的行使窗口若為 90 天而行使成本高於個人現金,已歸屬的選擇權會直接失效。
「未歸屬股份會自動回到公司。」 沒有任何東西是自動的。買回或註銷需要契約上的權利、需要在期限內以指定方式行使、可能需要決議、也可能需要公司有現金支付買回價。文件沒寫,公司就沒有這項權利。
「四年歸屬、一年懸崖是標準,照抄就好。」 這是特定產業與市場的慣例,不是任何準則或法律規定的標準。對預期十八個月內完成單一專案的合資公司,四年與實際期程不符;對研發週期超過七年的領域,四年可能過短。參數應對應公司真正需要承諾的期間。
「單觸發加速對創辦人比較有利。」 在多數收購中不成立。收購方會為留任誘因歸零而另編留任預算,這筆錢通常從收購價中扣除。單觸發改變的主要是價值在條款之間的位置而非總量,還可能讓收購方在議價階段就對交易打折。
「把股權文件寫得嚴格會傷害創辦人之間的信任。」 因果常被弄反。爭議來自規則不明確時各方對同一事實有不同期待,而不是來自規則本身。事先寫清楚的條款讓分手成為一次可執行的程序;沒有條款則讓分手成為一次談判,而談判結果取決於當下的籌碼分布,與貢獻無關。
- 寫下每位創辦人的既有投入(全職月數、放棄的年薪金額、帶入資產的估值方法與金額)與前瞻承諾(職能、每週時數、起始日、薪資水準),各附可查證依據。
- 先寫下加權方式與權重理由,再代入數字計算比例,並把計算過程存為文件附件;若選擇平分,寫下平分成立的四項條件並逐一確認成立。
- 為每位創辦人(含最資深的那一位)設定歸屬期間、懸崖與歸屬頻率,三個參數缺一不可。
- 在文件中定義捨入規則:捨去、四捨五入或進位,以及捨入是對累計數執行一次還是每期執行。
- 用第 10、18、30、48 個月各算一次已歸屬與未歸屬股數,確認兩者相加等於授予數,且兩個不同的人算出相同答案。
- 定義 good leaver 與 bad leaver,每一項寫成可判定的事實條件與認定程序,不使用「表現不佳」這類需要事後解釋的措辭。
- 寫明未歸屬與已歸屬部分各自的處理方式、買回價格基準(成本或公允價值)、估值方法、付款期限與買回權的行使期限。
- 指定未歸屬股份回到公司後是註銷還是轉入選擇權池,並各算一次股權表,確認兩張表都合計 100%。
- 決定加速採單觸發、雙觸發或混合,寫明「無故終止」與「實質降職」的定義與適用期間。
- 確認已歸屬但持有人已離職的股份,在保留事項的表決分母中是否計入。
- 在任何可辨識價值(第一個付費客戶、第一份投資意向、第一位受僱員工)出現前完成簽署,並保存簽署日期與版本。
- 每次募資前核對股權表與所有歸屬明細一致,並確認沒有未決的買回權。
- 在起草與簽署前尋求當地合格法律專業人士協助,特別是買回價格、離職者定義與加速條款三項。
本課的機制說明跨地區成立:授予與歸屬是不同事件、未歸屬股權需要契約權利才能收回、離職者定義必須可判定、殭屍股權會扭曲後續誘因——這些是設計邏輯,不依賴任何特定法律。
跨地區不成立的部分至少有五類,每一類都必須查當地規則。第一,歸屬條款本身的可執行性:以何種法律形式實現創辦人歸屬(限制股、買回權、股東協議條款或其他安排)依公司型態與法域而不同。第二,買回權的效力與價格限制:以取得成本買回 bad leaver 已歸屬股份,在部分法域可能被審視為懲罰性條款,能否執行需個案判斷。第三,leaver 定義與僱傭法的交互作用:「無故終止」在股權文件中的定義與當地僱傭法對終止的認定可能不一致,衝突時的處理依法域而定。第四,歸屬事件的稅務處理:授予、歸屬、行使與出售四個時點中哪一個構成課稅事件、由誰申報、如何計算,完全依 jurisdiction 而定,本課不陳述任何國家的稅務規則。第五,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能力:買回後能否持有、是否必須註銷或有數量限制,是公司法問題。
必須明確指出:本課使用的四年歸屬、一年懸崖並不是全球通用的標準,它是特定創業生態中的慣例,既非法律要求,也非任何準則的建議值。同樣地,方案一的 1,800 股結構、10% 選擇權池與本課所有百分比都是教學 example。
OECD Principles 為 non-binding 且主要聚焦公開交易公司,只能作為「股東權利應清楚記載並可一致執行」的問題框架,不代表未上市公司負有相同義務。IFC 方法論明示治理設計 no one-size-fits-all,需依公司規模與所有權型態調整。本課 as-of 2026-07-31;地區規則請查 成立與治理的地區差異,並在簽署任何股權文件前尋求當地合格的法律、會計與稅務專業協助。若在池比例與投資人條件之間出現理解落差,選擇權池意外案例 記錄了一個未事先確認就簽署的後果。
IFRS 2 Share-based Payment 支持「歸屬條件是以股份為基礎給付的核心要素,且這類交易必須在財務報表中認列」這項主張。該準則要求個體將以權益交割或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反映在財務報表中;具體認列時點與衡量方法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與個體情況而定。本課只用它界定「歸屬是有財務報導後果的事件」,未主張任何特定入帳金額或分攤方式,也不涉及稅務處理。Accessed 2026-07-31。
OECD 股東權利章 支持「股東權利的內容、條件與行使方式應清楚記載並能被一致執行」這項判斷框架,本課據此主張 leaver 定義、買回權與加速條款必須寫成可判定條件。該原則為 non-binding 且主要聚焦公開交易公司,本課僅將其作為問題清單使用,不主張未上市公司負有相同義務。Accessed 2026-07-31。
IFC Corporate Governance Methodology Tools 支持「參數與條款必須依公司規模與所有權型態調整,沒有一體適用的標準」這項限制;該資源明示 no one-size-fits-all,並對創辦人主導與家族企業提供不同工具。本課用它支撐「四年/一年不是通用標準」的結論。Accessed 2026-07-31。
作者的推論有三項,均已在正文標示:點子不是稀缺投入(依據為創業者實際的資訊揭露行為);單觸發加速主要改變價值的分配位置而非總量(依據為留任預算與收購價的替代關係);條款設計的影響(9.81 個百分點)遠大於捨入精度(0.056%),由本課自身數字計算得出。所有股數、金額、百分比、公司名稱與時點皆為教學 example,不對應任何實際公司或交易。